新加坡李氏总会

总会章程2019修訂版(中文)

新加坡李氏总会章程  (2019年修訂版)

第一章:        定名

本会定名为 “ 新加坡李氏总会”。(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章: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新加坡惹兰勿刹363 – A , 邮区208994。

第三章:        宗旨

本会以联络宗谊,团结互助,促进文化教育为宗旨。

第四章:        会员

凡属宗亲,年龄十八岁以上,品行良好, 愿遵守本会章程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均可申请加入。

第五章:        会员入会手续

  • 个人会员:应填入会申请表格,并经一名本会会员介绍。
  •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者, 填入会申请表格后,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并缴交入会费($100,或执委会确定的新数额),方为有效。

第六章:        入会费和会捐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须在成为会员后的一个月内缴交100元入会费。入会费和缴费时间经执行委员会建议可以更新。

第七章:        更换个人资料

 

会员更换住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 须于二星期内通知本会。

第八章:        会员权利

凡会员皆有下列权利

  • 入会满24个月的会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入会未满24个月的会员,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在执监委会议上获得通过。
  • 有发言权和在会员大会上投票的权利。

 

第九章:        会员义务

每位会员皆

  • 受章程约束。
  • 受本会议决案约束。
  • 不可有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利益及福利的行为。

第十章:        组织

以下委员会将每两年一次在常年会员大会上选出:

  • 常务委员会 — 委员六名
  • 执行委员会 — 委员二十六名
  • 查账 — 共二名
  • 监察委员会 — 委员六名
  • 产业信托委员会 — 委员三名

第十一章:    执行委员会

本会之行政管理由执行委员会执行

  • 构成
  • 执行委员会需依据本会章程规定, 由会员选出。

所有执行委员会委员将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所有下列(B)项中列出之职位。

  • 执行委员会构成如下:

正会长一名

副会长二名

正总务一名

副总务二名

正财政一名

副财政二名

正交际一名

副交际一名

正文教一名

副文教一名

正康乐一名

副康乐一名

正青年一名

副青年一名

正妇女一名

副妇女一名

正资讯一名

副资讯一名

执行委员五名

 

  • 职权

执行委员会有权

(a) 委任小组委员会及对这些小组委员会进行管理。

(b) 邀请会员列席会议, 但被邀请会员无投票权。

(c) 接受各委员会委员之辞职, 及必要时填补该空缺。

(d) 召集各项会议。

(e) 向会员大会提出开除有损本会名誉之会员。

  • 任务

执行委员会将

  • 贯彻本会之宗旨。
  • 执行会员大会各项决议。
  • 掌管本会财政及管理本会产业。
  • 委任会员填补执行委员会之空缺。
  • 各执委之职权与职责
    • 正会长
  1. i) 为执行委员会主席
  2. ii) 有权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

iii)  有决定票

  1. iv) 在对外事务中代表本会

(b)  副会长

  1. i) 会长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会长代表正会长
  2. ii) 会长职位空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会长承继会长的职位

iii) 协助会长处理相关会务

(c) 正总务

  1. i) 保管及处理本会之记录及来往信件
  2. ii) 负责本会一切计划的宣传

iii)  负责执行委员会会议召集之一切事宜

  1. iv) 保管本会之所有会议记录
  2. v) 向会议提供会员所提出要讨论的提案
  3. vi) 代表执行委员会向常年会员大会提供年度会务报告

vii) 负责本会批准之一切建设和施工事宜

viii)负责本会产业, 设备, 用具等的维护

  1. ix) 遇执行委员会在任期未满前悬空, 须在四星期内向新执行委员会总务提呈其任内的报告

(d) 副总务

  1. i) 协助正总务处理相关会务
  2. ii) 正总务职位空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总务承继正总务的职位

iii)  正总务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总务代理正总务的职务

(e) 正财政

  1. i) 管理本会财政
  2. ii) 记录及保管本会收支帐目

iii) 每月向执行委员会提呈帐目结算报告

  1. iv) 在常年会员大会召开十四天前向执行委员会提呈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2. v) 保管一切基金, 代表本会收取各种款项, 保管本会一切钱财帐目, 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f) 副财政

  1. i) 协助正财政处相关事务
  2. ii) 正财政职位空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财政承继正财政的职位

iii) 正财政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财政代理正财政的职务

(g) 正交际

  1. i) 负责本会一切交际活动,并处理公众人士咨询事宜

(h) 副交际

  1. i) 协助正交际处理相关事务
  2. ii) 正交际职位空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交际承继正交际的职位

iii) 正交际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交际代理正交际的职务

(i) 正文教

  1. i) 负责处理本会所推动的一切文化与教育事宜
  2. ii) 负责处理奖学金, 助学金申请事宜

(j) 副文教

  1. i) 协助正文教处理相关事务
  2. ii) 正文教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文教承继正文教的职位

iii) 正文教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文教代理正文教的职务

(k) 正康乐

  1. i) 处理一切本会批准的有关促进会员康乐的活动
  2. ii) 负责处理一切慈善福利事宜

(l) 副康乐

  1. i) 协助正康乐处理相关事务
  2. ii) 正康乐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康乐承继正康乐的职位

iii) 正康乐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康乐代理正康乐的职务

(m) 正青年

  1. i) 发展青年会员及组织青年活动

(n) 副青年

  1. i) 协助正青年处理相关事务
  2. ii) 正青年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青年承继正青年的职位

iii) 正青年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青年代理正青年的职务

(o) 正妇女

  1. i) 发展妇女会员及组织妇女活动

(p) 副妇女

  1. i) 协助正妇女处理相关事务
  2. ii) 正妇女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妇女承继正妇女的职位

iii) 正妇女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妇女代理正妇女的职务

(q) 正资讯

  1. i) 负责本会的网站管理和更新
  2. ii) 根据本会的发展方向,做好本会的公关关系和宣传工作

iii) 负责本会与外部的文化交流工作

(r) 副资讯

  1. i) 协助正资讯处理相关事务
  2. ii) 正资讯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资讯承继正资讯的职位

iii) 正资讯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副资讯代理正资讯的职务

  • 执行委员
  1. i) 协助各股主任执行其任务
  2. ii) 在执行委员会与会员间扮演联络角色。

第十二章:    选举与任期

(1) 执行委员会任期二年, 除以下职位, 其他可连选连任:

  • 正会长完成三届任期后,不得再连任同一职位。
  • 正财政不得在下一届连任同一职位。

(2) 卸任之执行委员会须继续执行任务,至新执行委员会于会员大会中选出为止。

(3) 卸任之执行委员会须在一星期内交出一切文件, 记录及钱财予新执行委员会。

(4) 执行委员会委员须在会员大会上投票选出。

  • 被判破产的人士不得在任何委员会里担任任何职位。
  • 执行委员会的任何变更应在变更后二周内通知社团注册局。

第十三章:    产业信托委员会

  • 产业信托委员会须:
  • 负责保管本会的一切产业及签署本会的不动产契约。
  • 由三名在会员大会上选出的信托人组成。
  • 不限任期,直至会员大会选出新的信托人。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信托人将被当作自动放弃作为本会信托人的权力:
  • 信托人逝世;
  • 信托人患有精神病;
  • 信托人离开我国超过一年;
  • 信托人有违法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此职位;
  • 信托人自动辞职;
  • 信托人被判破产
    • 任何建议将信托人除名或任命新的信托人填补空缺的通知,须在讨论该建议的会员大会之前发出。会员大会的表决结果须通知社团注册官。
    • 不动产地址必须通知社团注册官,而如果不动产地址有所更换,也必须通知社团注册官。

第十四章: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负责:

  • 处罚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
  • 监察本会之帐目。
  • 调查及建议本会需进行的一切事务。
  • 由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 及四位委员组成。

监察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章: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6名,负责

  • 监督执行委员会的一切活动。
  • 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休会期间各项紧急而重要事务。所有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向执行委员会汇报并经执行委员会确认。

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章:    查帐

  • 二名查帐会员大会选出,且不应在执行委员会任职,或委任专业会计师执行之。
  • 查帐或会计师须核查本会之常年帐目,并在会员大会上提呈经核查之财政报告。
  • 查帐任期为两年,若连选可连任之。应执行委员会要求核查任何一时期之帐目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章:    财政与经费

  • 本会费用分为普通及特别两种。

(a) 普通费用以下列收入支付:

  • 会员入会费
  • 本会产业及基金所赚取之利息

(b)  特别费用:凡慈善公益事业及本会批准举办之特别事项,则向会员特别募捐。

  • 本会费用每次支出五千元以内者,会长有权开支。 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内者得由执行委员会批准通过,超过二万元的支出须由会员大会决定。
  • 本会的支票得经会长,副会长,或总务中的一人,连同正财政或副财政中的一人,联合签署,方为有效。
  • 本会收入的所有现款必须存入本会银行户头。
  • 财政所保管的现款不得超过一千元,存放在本会秘书处。
  • 所有本会所属不动产交易,须由会员大会批准。

 

第十八章:    会议

本会的最高权力授予会员大会。

  • 常年会员大会
    • 常年会员大会须于每年六月间举行
    • 常年会员大会主席须当场由大会上选出
    • 大会议程包括以下内容:
      1. 常年会务报告
      2. 经核查的资产负债表
  • 经核查的损益表
  1. 选举各类委员,如适用。
  2. 其他在大会三天前以书面呈上给总务要求讨论之事项
  • 常年会员大会通知书须于大会召开前十四天附带大会议程分发给会员并于报章上公布。
  • 本会会员大会法定人数应为不少过四十名实际出席会议的会员。会议出席者若不足法定人数,须延迟半小时举行,届时若仍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可以进行但不得更改或增删章程条款。

 

(2) 特别会员大会

特别会员大会由正总务在以下情况下召集:

  • 经执行委员会指示
  • 经会长指示
  • 不少过十四名会员, 以书面形式向总务陈述要求召集的理由, 此大会必须于收到要求信的三十天内召集。
  • 特别会员大会通知书必须于大会前七天分发给会员并于报章上公布之。
  • 特别会员大会只限讨论所议程上的问题。
  • 第十八章(1)e所规定的常年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 也同样适用于特别会员大会。

(3)执行委员会会议

(a)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最少举行一次, 于会议七天前通知各委 员。

(b) 遇正会长及副会长皆缺席时,会议得推选一位总务以外的执委主持会议。

(c)  执行委员会会议以超过三分之一委员出席为法定人数,以过半数出席者同意为通过; 遇正反双方同数时,由会长裁决;若出席者人数不足法定人数, 会议需展期召开。

(d) 必要时,正会长或三名执行委员有权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

(e)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

 

(4) 监察委员会会议

  • 监察委员会主席或三名监察委员认为必要时,可召集监察委员会会议。
  • 监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书必须于七天以前发给各委员。
  • 监察委员会会议以过半数委员出席为法定人数,以过半数出席者同意为通过;如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需展期召开。

(5) 常务委员会会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无需定期召开。
  • 如遇必要时,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召开。会议以过半数委员出席为法定人数, 以过半数出席者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章:    修改章程

(1) 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须于会员大会上进行。

  • 修改章程的建议必须于会员大会十四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务提出。
  • 修改章程内容必须于会员大会七天前让会员完整知晓。
  • 超过半数出席大会之会员投票赞成方能修改章程。
  • 修改章程建议必须经社团注册官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章:    选举

任何委员及查帐的选举均在会员大会上以秘密的无记名投票进行之。

第廿一章:    取消会员资格

凡会员有以下情形:

  • 不遵守本会章程者。
  • 不遵守本会议决案者。
  • 损坏本会名誉者,妨碍会务之进展者。
  • 为个人目的,利用本会名誉在外滋生事端,使本会蒙羞者。

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作出全面报告后,执行委员会应取消会员资格,其决定是最终和决定性的。

第廿二章:    永久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董事,名誉董事,名誉顾问及顾问

(1) 凡本会会员, 其德高望重者可被委任为本会永久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董事,名誉董事,名誉顾问或顾问。

永久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董事,名誉董事,名誉顾问

及顾问的任命授权于执行委员会。

(2) 所有永久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及名誉会长, 只要没有触犯我国法律及本会章程者, 皆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3) 本会职员或会员,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得由执监委员联席会会议决褒奖之。

第廿三章:    会员退会

任何会员欲退会, 须给一个月的书面通知予总会, 并缴清一切费用。

第廿四章:    禁例

  • 除私人彩票法令第250章下允许的私人抽彩外,任何形式的赌博都不得在本会所内进行。本会所也禁止赌具、毒品和不正当人物的进入。
  • 本会公款不得用以缴付任何会员受法庭处罚之罚款。
  • 本会不得以本会名义或本会职员,委员会,会员的名义开设彩票。无论彩票是否仅限于会员购买,一律均在禁止之列。
  • 本会不得从事工会法令所规定之任何工会活动。
  • 本会不得参加政治活动,亦不得将公款或会所用作政治用途。
  • 本会不得试图限制或干预贸易, 也不得直接或间接的通过折扣,津贴或类似行为试图控制,干预或影响商品或服务价格而有损消费者利益。
  • 未征得新加坡警察部队及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协会不得以任何目的向公众集资。

第廿五章:    解散

  • 本会如欲解散, 须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 由全体参加投票的会员最少四分之三表决赞同方可进行且所有参加投票的会员当时必须居住在新加坡。
  • 本会如依照上述规定解散时, 则本会一切合法债务须全数付足, 余款则捐作慈善用途。
  • 解散通知须于解散之日起七天内通知社团注册官。

第廿六章:    章程的完整性

  • 若本章程有任何矛盾或不完整之处,执行委员会有权作出最终澄清。

第廿七章:    语言

(a) 本章程可译成英语之外的其它语言。如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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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李氏总会章程(2014版)
 
 
第一章: 定名
本会定名为 “ 新加坡李氏总会”。
 
第二章: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新加坡惹兰勿刹363 – A , 邮区208994。
 
第三章: 宗旨
本会以联络宗谊,团结互助,排难解纷,促进文化为宗旨。
 
第四章: 会员
(A) 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不分畛域及性别,凡属宗亲,年龄廿一岁以上,职业正当,行为良好, 愿遵守本会章程,均得参加。
(B) 团体会员:凡宗亲团体得以其团体名誉,选派二名代表参加本会为会员。
(C) 永久会员:条件与个人会员一样, 唯永久会员须付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及会员大会通过之更高的入会基金。永久会员免缴会捐。
 
第五章: 会员入会手续
(A) 个人会员:应填具志愿书,详列姓名,籍贯,性别,职业,住址,并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B) 团体会员:应先具公函申请入会,经本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则填具志愿书,详列其团体名称,会址及会员人数。
(C) 永久会员:应填具志愿书,详列姓名,籍贯,性别,职业,住址,并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D) 凡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者, 除具志愿书及缴纳基金外,须经执行委员会通过,给予证书后,方为有效。
(E) 凡外埠宗亲,有意加入本会为会员者, 其手续与第五,六,七章相同。
 
第六章: 入会基金与会捐
会员须缴纳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并经会员大会通过之入会基金及会捐。永久会员可免缴会捐。
 
第七章: 缴捐
(A) 凡会员拖欠会捐六个月,秘书处须去函催请在二个星期内缴付,若仍未缴付, 该会员将不得享有所有会员权利至到缴清拖欠之会捐。会员拖欠会捐一年者,秘书处须去函催请在二个星期内缴付, 二星期后若仍然未缴清者, 被视为自动放弃会籍。
(B) 丧失会籍的会员可申请恢复会籍,唯须付清所欠会费。
(C) 会员更换住址, 须于二星期内通知本会。
 
第八章: 会员权利
(A) 凡个人会员皆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发言权和在会员大会上投票的权利。 
(3) 有权应用会所及一切设施, 亦享有本会所提供之其他权益。
  (B) 团体会员不享有投票权, 亦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章: 会员义务
每位会员皆
(1) 受章程约束。
(2) 受本会议决案约束。
(3) 不可有同本会目标不符之行为或损害本会利益及福利之行为。
 
第十章: 团体会员其会员资格的持续期限
团体会员其会员资格的持续期限是由常年会员大会到下一届常年会员大会止。
 
第十一章: 组织
以下委员会委员将每两年一次在常年会员大会上选出:
(A) 常务委员会 — 委员六名
(B) 执行委员会 — 委员四十一 名
(C) 监察委员会 — 委员六名
(D) 产业信托委员会 — 委员三名
团体会员可指派二名代表列席上述委员会会议。在委员会会议上,他们有发言权,但无投票权。 
 
第十二章: 执行委员会
本会之行政由执行委员会执行
(1) 构成
(A) 执行委员会需依据本会章程规定, 由个人会员选出。
所有执行委员会委员将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互选产生所有下列(B)项中列出之职位。
(B) 执行委员会构成如下:
正会长
副会长二名
正总务
副总务二名
正财政
副财政二名
正交际
副交际二名
正福利
副福利二名
正教育
副教育二名
正建设
副建设二名
正康乐
副康乐二名
正文书
副文书二名
正公关
副公关二名
正青年
副青年二名
正妇女
副妇女二名
执行委员五名
(2) 职权
执行委员有权
(a) 委任小组委员会及管制小组委员。
(b) 邀请会员参与会议, 但被邀请会员无投票权。 
(c) 接受各委员会委员之辞职, 及必要时填补该空缺。
(d) 召集各项会议。
(e) 向会员大会提出开除有损本会名誉之会员。
(3) 任务
执行委员会将
(a) 贯彻本会之宗旨。
(b) 执行会员大会各项决议。
(c) 控制本会财政及保管本会产业。
(d) 委任会员填补执行委员会之空缺。 
(4) 各执委之职权与任务
(a) 正会长
i) 为执行委员会主席
ii) 有权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
iii) 有决定票
iv)  在对外事务中代表本会
(b) 副会长
i)   会长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会长代表正会长
ii) 会长职位空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会长承继会长的职位
iii) 协助会长处理其一切职务
(c) 正总务
i) 保管及处理本会之纪录及来往信件
ii) 负责本会一切计划的宣传
iii) 负责执行委员会会议召集之一切事宜
iv)  保管本会之会议纪录
v) 向会议提供会员所提出要讨论的提案
vi) 代表执行委员会向常年会员大会提供年度会务报告
vii) 遇执行委员会在任期未满前悬空, 须在四星期内向新执行委员会总务提呈其任内的报告
(d) 副总务
i) 协助正总务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总务职位空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总务承继正总务的职位
iii) 正总务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总务承担正总务的职务
(e) 正财政
i) 管理本会财政
ii) 纪录及保管本会收支帐目
iii) 每月向执行委员会提呈帐目结算报告
iv) 在常年会员大会召开十四天前向执行委员会提呈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v) 保管一切基金, 代表本会鸠收各种款项, 保管本会一切钱财帐目, 亦负责其正确
(f) 副财政
i) 协助正财政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财政职位空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财政承继正财政的职位
iii) 正财政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财政承担正财政的职务
(g) 正交际
i) 负责本会一切社交活动
ii) 在其他执行委员的协助下举办周年纪念宴会
(h) 副交际
i) 协助正交际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交际职位空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交际承继正交际的职位
iii) 正交际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交际承担正交际的职务 
(i ) 正福利
i) 负责处理一切慈善福利事宜
(j) 副福利
i) 协助正福利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福利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福利承继正福利的职位
iii) 正福利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福利承担正福利的职务
(k) 正教育
i) 负责处理本会所推动的一切教育事宜
ii) 负责办理奖学金, 助学金申请事宜
(l) 副教育
i) 协助正教育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教育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教育承继正教育的职位
iii) 正教育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教育承担正教育的职务
(m) 正建设
i) 负责本会批准之一切建筑事宜
ii) 负责本会产业, 设备, 用具等的维护 
(n) 副建设
i) 协助正建设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建设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建设承继正建设的职位
iii) 正建设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建设承担正建设的职务
(o) 正康乐
i) 处理一切有关促进会员康乐的活动
(p) 副康乐
i) 协助正康乐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康乐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康乐承继正康乐的职位
iii) 正康乐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康乐承担正康乐的职务
(q) 正文书
i) 负责处理本会的一切来往书信并负责执行委员会会议及会员大会的纪录工作
(r ) 副文书
i) 协助正文书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文书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文书承继正文书的职位
iii) 正文书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文书承担正文书的职务
(s) 正公关
i) 处理公众人士咨询事宜
(t) 副公关
i) 协助正公关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公关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公关承继正公关的职位
iii) 正公关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公关承担正公关的职务
(u) 正青年
i) 发展青年会员及组织青年活动
(v) 副青年
i) 协助正青年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青年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青年承继正青年的职位
iii) 正青年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青年承担正青年的职务
(w) 正妇女
i) 发展妇女委员及组织妇女活动
(x) 副妇女
i) 协助正妇女处理其一切职务
ii) 正妇女职位悬空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妇女承继正妇女的职位
iii) 正妇女缺席时, 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其中一位副妇女承担正妇女的职务
(y) 执行委员
i) 协助各股主任执行其任务
ii) 在执行委员会与会员间扮演联络角色。
 
第十三章: 选举与任期
(1) 执行委员会任期二年, 除以下职位, 其他得连选连任之:
(A) 正会长于成功完成第二任会长职位后,不得再连任同一职位。
(B) 正财政不得在下一届连任同一职位。
(2) 卸任之执行委员会须继续执行任务,至新执行委员会于会员大会中选出为止。
(3) 卸任之执行委员会须在一星期内交出一切文件, 会录及钱财予新执行委员会。
(4) 执行委员会委员须投票选出。团体会员之代表将自动成为执行委员会的观察员。
(5) 被判破产的人士不得在任何委员会里担任任何职位。 
 
第十四章: 产业信托委员会
产业信托委员会须:
(1) 负责保管本会的一切产业及签署本会的不动产契约。
(2) 包括三名在会员大会上选出的委员。
(3) 其任期由会员大会决定。
(4) 本会要购置任何产业须由信托人负责处理,并由信托人代表本会签署该有关产业的契约。若因死亡,或精神病,或被判破产,或离开我国超过一年,该信托人将被当作自动放弃作为本会信托人的权力。本会将另行委任他人填补空缺,任何更换或重新委任信托人必须通知社团注册官。
 
第十五章: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负责:
(1) 处罚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
(2) 监察本会之帐目。
(3) 调查及建议本会得进行的一切事务。
(4) 包括一位主席, 一位副主席 及四位委员。
监察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章: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6名,负责
(1) 监督执行委员会的一切活动。
(2) 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休会期间各项紧急而重要事务。所有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向执行委员会汇报并经执行委员会确认。
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章: 财政与经费
(1) 本会费用分为普通及特别两种。
(a) 普通费用以下列收入支付之:
(i) 会员入会基金及每月的会捐
(ii) 本会产业及基金所赚取之利息
(b) 特别费用: – 凡慈善公益事业及本会认为须举办之特别事项, 则向会员特别募捐。
(2) 本会费用每次支出五千元以内者, 会长有权开支。 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内者得由执行委员会批准通过,超过二万元的支出须由会员大会决定。 
(3) 本会的支票得经会长,副会长,或总务中的一人,连同正财政或副财政中的一人,联合签署,并加盖本会印章方为有效。 
(4) 本会收入的所有现款必须存入银行。 
(5) 财政手头所保管的现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6) 所有产业交易,无论大小,得由会员大会批准。 
 
第十八章 贺喜与吊唁
凡本会接获喜丧事项的请柬或书面通知, 而有关会员并未积欠会捐者, 本会一概赠送不超过二千元的礼品。会员或 吊唁或执绋则各听自便。
 
第十九章 会议
(1) 常年会员大会
(a) 常年会员大会须于每年四月间举行
(b) 常年会员大会主席须当场由大会上选出
(c) 大会议程得包括以下:
i) 常年会务报告
ii) 经核查的资产负债表
iii) 经核查的损益表
iv) 选举各类委员
v) 其他在大会三天前以书面呈上给总务要求讨论之事项
(d) 常年会员大会通知书须于大会召开前十四天附带大会议程分发给会员并于报章上公布。
(e) 只有在大会前参加本会并缴清会捐的会员,才能在会员大会上应用其会员权力。
(f) 本会会员大会法定人数应为不少过五十名实际出席会议的会员, 或全体会员之二十巴仙, 取其少者计。会议出席者若不足法定人数,须延迟半小时举行,届时若仍不足法定人数,会议虽得进行但不得更改或增删章程。
 
(2) 特别会员大会
特别会员大会由正总务在以下情况下召集:
(a) 经执行委员会指示
(b) 经会长指示
(c) 不少过十四名会员, 以书面形式向总务陈述要求召集的理由, 此大会必须于收到要求信的三十天内召集。
(d) 特别会员大会通知书必须于大会前七天分发给会员并于报章上公布之。 
(e) 特别会员大会只限讨论所要求召开讨论的问题。 
(f) 第十九章(1)f所规定的常年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 也同样适用于特别会员大会。
 
(3) 执行委员会会议
(a)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最少举行一次, 于会议七天前通知各委 员。
(b) 任何执委若连续缺席会议三次, 将被当作自动放弃其执行委员职位。
(c) 遇正会长及副会长皆缺席时,会议得推选一位执委主持会议,但总务不得主持会议。 
(d) 执行委员会会议以超过三分之一委员出席为法定人数,以过半数出席者同意为通过; 遇正反双方同数时,得由会长裁决;若出席者人数不足法定人数, 会议得展期召开。
(e) 遇必要时,正会长或三名执行委员有权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 
(f)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
 
(4) 监察委员会会议
(a) 遇监察委员会主席或三名监察委员认为必要时,可召集监察委员会会议。
(b) 监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书必须于七天以前发给各委员。
(c) 监察委员会会议以过半数委员出席为法定人数,以过半数出席者同意为通过;如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得展期召开。
 
(5) 常务委员会会议
(a) 常务委员会会议无需定期召开。
(b) 如遇必要时,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召开。会议以过半数委员出席为法定人数,  以过半数出席者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章: 修改章程
(1) 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须于会员大会上进行。
(2) 修改章程的建议必须于会员大会十四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务提出。 
(3) 修改章程内容必须于会员大会七天前让会员完整知晓。
(4) 超过半数出席大会之会员投票赞成方能修改章程。
(5) 修改章程建议必须经社团注册官批准方能生效。 
 
第廿一章: 选举
任何委员及查帐的选举得以无记名投票进行之。
 
第廿二章: 取消会员资格
凡会员在以下情形下,当执行委员会接获执监委员连席会议最终裁决后,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a) 不遵守本会章程及议决案者。
(b) 破坏本会名誉及防碍会务之进展者。
(c) 为个人目的,利用本会名誉在外滋生事端,使本会蒙羞者。
(d) 不依第七章规定缴交会捐者。
 
第廿三章: 永久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名誉董事,荣誉董事, 名誉顾问及顾问
(1) 凡本会宗亲, 其德高望重者可被委任为本会永久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名誉董事,荣誉董事,名誉顾问或顾问。
永久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的任命授权于常年会员大会。
名誉董事,荣誉董事,名誉顾问及顾问的任命授权于执行委员会。
(2) 所有永久名誉会长及名誉会长, 只要没有触犯我国法律及本会章程者, 皆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3) 本会职员或委员,对本会有特殊功绩者,得由执监委员联席会会议决褒奖之。 
(4) 凡被聘为本会永久名誉会长或名誉会长,并对本会有特殊功绩者,其玉照可悬挂于本会礼堂,以资纪念。
 
第廿四章: 会员退会
任何会员欲退会, 须给一个月的书面通知予总务, 并缴清一切会费。
 
第廿五章: 查帐
(1) 二名查帐得由会员大会上选出 或委任专业会计师执行之。执行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查帐之职。
(2) 查帐或会计师得核查本会之常年帐目。
(3) 查帐任期为两年,若连选可连任之。查帐或会计师须向常年会员大会提呈经核查之财政报告,或由执行委员会指示核查任何一时期之帐目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廿六章: 禁例
(e) 除私人彩票法令下允许的私人抽彩外,任何形式的赌博都不得在本会所内进行。本会也禁止赌具,毒品和不正当人物的进入。 
(f) 本会公款不得用以缴付任何会员受法庭处罚之款。
(c) 本会不得以本会名义或本会职员,委员会,会员的名义开设彩票。无论彩票是否仅限于会员购买,一律均在禁止之列。 
(d) 本会不得从事工会法令所规定之任何工会活动。 
(e) 本会不得参加政治活动,亦不得将公款或会所供作政治用途。 
(f) 本会不得试图限制或干预贸易, 也不得直接或间接的通过折扣,津贴或类似行为试图控制,干预或影响物价而有损消费者利益。
(g) 未征得新加坡警察部队及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协会不得以任何目的向公众集资。 
 
第廿七章: 解散
(a) 本会如欲解散, 须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 由全体参加投票的会员最少四分之三表决赞同方可进行且所有参加投票的会员当时必须居住在新加坡。
(b) 本会如依照上述规定解散时, 则本会一切合法债务须全数付足, 余款则由已缴会捐至解散之日之会员均分。
(c) 解散通知将于解散之日起七天内具函社团注册官。